2006年6月6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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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诬职务侵占 要求巨额赔偿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慕雨

  为一个公司代理药品销售,结果付出了19个月人身自由的代价,这是孙某万万没有想到的。日前,湖州市中级法院受理了一起名誉侵权纠纷案。原告孙某状告昆明一家药业公司名誉侵权,提出了巨额的赔偿要求。
  1997年7月,湖州人孙某与昆明一制药公司签订了《产品销售承包合同》,约定期限为1年。第二年的11月,医药公司出具了授权证明书,继续委托孙某在浙江、江苏两省推销其公司生产的药品。
  此后双方因货款问题发生了经济纠纷,医药公司以孙某涉嫌职务侵占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。2002年年底,警方将孙某刑事拘留。一个月后,孙某通过律师办理了取保候审。在这期间,孙某就和药业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向湖州南浔法院提起诉讼,并胜诉。但此时孙某遇上了更大的麻烦。在孙某取保候审快满一年的时候,2004年1月,孙某被警方执行逮捕带回昆明。这一去,孙某就在牢里呆了整整19个月。2005年7月26日,当地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宣告孙某无罪。之后,经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又撤回抗诉,今年1月,当地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。2月15日,孙某终于获得了自由和清白。
  据孙某起诉称,他与制药公司产生纠纷后,该制药公司向浙江一些医疗单位发了文件,称孙某和另一人陆某“私刻公章、涂改发票,挪用、贪污货款高达近百万元”。因此,原本与孙某合作销售药品的另两家公司也中止了与他的合作。孙某称,他为此损失了760余万元。
  孙某认为,该药业公司对警方的控告不实,并以不实之词诬告其截留货款、挪用巨额公款,对其名誉和精神造成了严重侵害。除了要求被告药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760余万元外,孙某还提出了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。